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代抚养案,隔代经审理酌情确定胡某、抚养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6万元。支付
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,带孙费于2019年离婚。隔代离婚诉讼期间,抚养胡某将孩子带至李某母亲处,支付自行离开。带孙费李某母亲照管孩子长达半年。隔代后李某母亲起诉要求李某、抚养胡某支付孩子生活、支付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。带孙费
法院审理后认为,隔代在未成年人的抚养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,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,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时,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。故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。(葛媛媛)
法官说法
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,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,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现实生活中,考虑到亲情人伦,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、偶然性帮助、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,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。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、持续时间、费用数额、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,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,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,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,与尊老爱幼、文明家庭、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。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,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、外孙子女是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,其既有深厚的文化传统,也有现实的生活土壤。祖辈向子女主张“带孙费”的纠纷存在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,不仅关涉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厘清,更带有浓厚的亲情人伦底色。对此类问题的处理,既应关注敬老爱幼、互相帮助、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,亦应注重家庭成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关切。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,法院应考察隔代抚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,在规范适用、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中明晰德与法的边界,正确引领社会导向,更好促进家庭文明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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